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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執照丟失或損壞,要做的先是登報說明,然后遵循以下步驟:
1、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區政務服務中心經濟類審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請,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,開具《受理通知書》或者《收到材料憑據》;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單);
2、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《登記決定通知書》;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,出具《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》,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;
3、在5-15個工作日后(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),申請人可以憑《收到材料憑據》到發證窗口領取《營業執照》或者《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》。
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、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。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。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,不得刻制公章、簽訂合同、注冊商標、刊登廣告,銀行不予開立帳戶。